文 / 2022 網路治理研習營實習學員 徐O為
※會議時間:2022年8月29日(一)14:00-16:00
※主持人:洪思竹 前所長(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與談人:
楊岳平 副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李秉錡 檢察官(新北地檢署)
Eugene Lim (Head of Private Wealth, Matrixport)
NII產業發展協進會梁理旋副執行長首先為拜登三月所簽屬的發展數位資產行政命令做個總結,此命令對於美國各部門、消費者、投資者、宏觀經濟深具影響,要求各部門對金融監管、犯罪偵查、環境、能源、國家安全等層面來制定數位資產行動計劃,由此可見美國政府非常重視數位資產未來發展,希望透過此次臺灣網路講堂討論《自拜登數位資產政策,一探臺灣數位金融之機會與挑戰》,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主持人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前所長洪思竹開場介紹三位講師,特別邀請第一位講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楊岳平副教授,畢業於美國博士,關注科技金融相關議題,為我們分享學術觀點;第二位講師:新北市地檢署李秉錡檢察官,在金融犯罪與洗錢防制上有豐富實務經驗,為我們分享實務界觀點;第三位講師:來自新加坡加密貨幣Matrixport公司的Eugene Lim,分享業界觀點。共同探討在數位金融資產上,臺灣所面臨的機會與挑戰。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楊岳平副教授分享從金融監管視角看國內外數位資產與監管架構的看法,分成三大面向探討數位資產金融監管議題:數位資產發行層面、數位資產交易層面以及數位資產業者。
數位資產發行層面上,依照是否吸收資金來做分類,例如比特幣的發行不涉及吸收資產,故在監管上相較於有吸收資金的數位金融商品難。有吸收資金的數位金融商品需要找到認購者來購買,不同數位資產發行名目不同:1.承諾返還本金、2.承諾未來分配利潤(分潤型)、3.承諾未來可換取特定商品或服務(功能型)、4.現時換取特定資產或權利。前二者與傳統金融業務較類似,有較高金融監管疑慮;後二者與商品交易或兌換較類似,理論上應為一般消費者保護問題,但虛擬通貨價值波動而產生投資人保護議題。
數位資產發行與金融監管上,大致分三種模式:適用既有法規(例如美國、英國)、制定特別規範(例如歐盟、泰國、馬來西亞)、全面禁止(例如中國)。
數位資產交易層面上,大多發生詐欺等資訊不實、操縱市場、內線交易、資訊未充分揭露,而導致不公平不健全交易行為,進而衍生政府監管議題。監管上大致分為兩部分:適用既有法制、另訂特別規範。
數位資產業者監管層面上,以交易平台為例,大致有使用與開戶規則、使用者資產保管、業者利益衝突之辨識與管理、業者營運活動透明性、交易市場健全性、價格發現機制、技術問題、清算結算機制等八大面向,監管方式大約有三種方式:回歸既有法規、客戶資產監管、交易平台監管。
綜上所述,各國對於數位資產的監管態度是逐漸增強監管力道。而臺灣目前針對數位資產監管上以不變應萬變的方式處理,較屬於弱監管的環境。最後楊教授提出臺灣在數位資產監管上中長期發展目標,在發行面:適用簡易發行申報規範;在交易面:引入基本的反詐欺規範;在業者面:引入客戶資產託管報戶規範與交易市場健全規範。並提出正在發展中的數位監管議題:數位資產信用交易、數位資產期貨、數位資產選擇權、數位資產ETF等,以供大家進一步思考。
新北地檢署李秉錡檢察官分享題目為:虛擬產業之業務監理與犯罪偵查之互動。從犯罪偵防角度談數位資產監管,李檢察官從情境案例生動分享:虛擬貨幣之非託管錢包、虛擬貨幣之智能合約濫用、虛擬貨幣之NFT濫用、虛擬貨幣混幣器洗錢問題,從實務的案例視角闡述虛擬貨幣衍生出的監管議題與監管難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管對象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未落地於臺灣及自然人幣商皆不在監管範圍內,不列入納管對象。金管會長期以來較擅長監管體制健全穩定的金融機構,對於新興的金融監管問題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考量金管會現有監管量能,要針對虛擬貨幣等新興金融監管議題進行監管有一定的難度,如果監管辦法訂出來將虛擬業者全面登記納管,但沒有充足監管量能與足夠的執法人員,可能減損政府威信。
目前困境在於自然人幣商和外國幣商沒有作洗錢防制。李檢察官建議可參考當鋪業的監管模式全面納管虛擬資產業者,並由虛擬產業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規範在臺流通金額達一定資產規模要在臺灣設立公司,要求業者出具聲明書備查,由主管機關公告備查名單,並由金管會實質監管,參考保險業之會計師專案查核明定經營條件,實際審查內控制度。任何業者只要未履行洗錢防制給於行政罰,再討論刑責,而玩家向未備查與未審查者交易,一樣處行政罰。以上是李檢察官的分享,目前如何監管還在討論階段,但全面納管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是政府未來方向。
新加坡加密貨幣Matrixport公司的Eugene Lim 引用拜登數位資產政策行政命令中的原則:Same business, Same risks, Same rules做為開場。從自己跨國公司產業界中的觀察提出:因臺灣金融監管制度,使有些臺灣人自己發展出的創新數位金融商品,不易在自己臺灣境內上市,而轉往境外其他地方上市。也迫使臺灣的許多投資者需要在海外進行投資,才能交易數位金融商品。Eugene Lim從跨國公司產業界的視角提出,臺灣可考慮不繼續使用傳統監管模式,以增加臺灣數位金融市場的活絡與多元性,發展出更具彈性的監管模式,讓臺灣有機會透數位金融資產與科技優勢,發展出更具國際競爭力的臺灣金融科技產業生態。
最後三位與談人對於美國發表數位資產政策,對臺灣數位金融的影響,皆表示直接影響不會太大。因美國有其獨特背景,金融監管較為碎裂,一個銀行就有三、四個監管機構。而臺灣全歸於金管會,所以臺灣較美國沒有金融監管協調問題。但美國的政策監管內容對臺灣具有一定參考價值。間接影響上,美國政策影響著美元幣值的大小,而國際上美元為強勢貨幣,許多商品以美元計價,如果討論美元對臺灣影響就有不少影響層面可進一步探討。
詳細活動完整影片,請至台灣網路講堂網站查詢:https://www.twsig.tw/20220829/
※指導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II產業發展協進會